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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条严管措施 浙江公安重罚“蛇头”“鸡头”“赌头”

2010-04-26 20:24    杭州网

    杭州网讯 今天,浙江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为配合世博安保工作,浙江省公安厅出台22条治安管理方面的常态化严管规定,内容涉及危险物品治安管理、打击组织强迫妇女卖淫和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三个方面。

    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凌秋来表示,这次出台的22条严管措施,其实原本就存在于法律法规之中,只不过以前遇到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时候,执法部门的判罚倾向于适中或者从轻,而22条实施后,则一律从重处罚。

    此次发布的危险物品严管措施共有八条,其中涉及的危险物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烟花爆竹、放射性同位素、管制刀具等。

    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处以5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非法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以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其中,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枪支予以没收,处以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出租、出借枪支的,处以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同时没收非法枪支。

    “涉黄涉赌问题既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又容易诱发衍生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凌秋来表示,“我们有必要对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施以最严厉的打击。”

    此次严管措施中规定: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首次查获的,一律依法停业整顿;第二次查获的,一律依法吊销证照。

    旅馆、酒吧等服务场所,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活动放任不管,经处罚后再次查获的,一律罚款10万元。

    近年来,浙江各地酒吧、KTV、桑拿浴室等公众聚集场所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这类场所内部结构复杂、可燃物多、电气设备多,消防安全隐患较多。

    八条消防安全严管措施将这类场所作为常态严管的重点对象。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将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从重罚款;违反规定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危及公共安全的,一律对责任人处十五日拘留。

    公众聚集场在营业期间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大量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的也将受到从严处罚。


来源:杭州网    作者:记者 方剑锋    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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