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和省明确规定,为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形势,可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用于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职工岗位补贴。11月27日,杭州市举行就业新政有关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出台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
根据实施意见的内容,为鼓励登记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本地农村劳动者、新杭州人等各类人员创业,可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市区失业人员创业房租补贴(包括创业园内和创业园外房租补贴)、给予新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区内创业企业房租补贴。
杭州新的积极就业政策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生效,与原先相比,新的积极就业政策覆盖范围更广,含金量更高,需要的促进就业经费大幅增加,有必要通过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作用。
享受对象更多了
与原政策相比,这次出台的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主持范围试点政策扩大了享受对象范围。
新政策的享受对象,由原来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的失业人员和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扩大到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领取《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人员以及杭州户籍和杭州生源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杭普通高校2009、2010届全日制大学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
支出项目扩大了
新政策的支出项目由原来的仅限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以及参加失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所需补贴,扩大到:职业介绍补贴;档案代管补贴;在岗转岗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含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分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见习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贴;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与促进就业、预防失业有关的其他支出。
支付力度提高了
新政策规定的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比例由不超过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20%,调整为:可将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比例提高到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30%。
支持职业培训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开展职工在岗、转岗培训的,可以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最多不超过当年该用人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30%的培训补助。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按照《关于杭州市教育培训消费券发放和使用的实施意见》(杭教成[2009]5号)规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其培训费用(教育培训消费券)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符合《关于杭州市教育培训消费券发放和使用的实施意见》(杭教成[2009]5号)中常住居民身份的企业在职职工使用教育培训消费券进行技能培训,其培训费用(教育培训消费券)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给创业者补贴房租
为鼓励登记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本地农村劳动者、新杭州人等各类人员创业,我们规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市区失业人员创业房租补贴(包括创业园内和创业园外房租补贴)、给予新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区内创业企业房租补贴。
对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认定的市区失业人员创业园,按规模每年给予主办方5-10万元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进园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人员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其房租补贴由市失业保险基金和区财政各承担50%,其中市本级创建的失业人员创业园由市事业保险基金全额承担。补贴方式为逐年递减,第一年给予全额补贴,第二年给予租金70%的补贴,第三年给予租金3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经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在创业园外租赁房屋用于创业的,两年内由市失业保险基金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补贴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补贴0.5元/平方米•天(实际租用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房租补贴超过实际租房费用的,按实际租房费用补贴)。
经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认定的新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其房租补贴由市失业保险基金和区财政共同承担。补贴方式为每年补贴实际房租(最高为50平方米,50平方米内按实际补贴)的6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其中,区财政承担三分之二,最高不超过1元0.5元/平方米•天。各区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房租补贴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7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