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网讯 俗话说:“一失足成千古恨”,这话说的一点没错。这几天,在余杭区看守所里的47岁绍兴籍男子沈某,因为自己抽了一根烟悔恨不已。
在冰冷的铁窗后面,沈某懊悔万分,“都是我一时大意才会将自己送进这里。”原来,10月13日在浙江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临平槽罐车检测基地发生的一场大火,就是因沈某而起。
10月13日,一场突如其来的大火将检测基地烧得一片狼藉。事故发生后,余杭消防大队和余杭区公安分局联合对这起事件进行调查。调查发现,其中一辆车牌号为浙D08081的槽罐车驾驶员沈某有较大嫌疑。
随后,办案人员向沈某询问了当时的情况。当被问及是否注意到检测站内有禁止吸烟的警示牌时,沈某拍着脑袋后悔地说,“有的,作为驾驶员我知道这里是禁止吸烟的,就是因为感觉有些累了,就想抽支烟提提神,当时麻痹大意了,一时没想到所处的地方是易燃易爆场所,才会犯这样的错误”。
由于沈某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这一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有关部门决定对沈某采取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并收缴打火机一只。
为此,消防部门特别提醒广大群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中,要注意消防安全,不要在此类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切勿违反规定使用明火。
新闻链接:余杭两化工槽罐车起火 一人受伤(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