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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岛游泡汤、景点减少、意外伤亡…… 旅行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8-03-15 14:04:27 Thu  来源:杭州网

    杭州网讯 越过越红火的日子,让出门旅行成为易事,我们期待与美好的大千世界邂逅,却又难免遇上糟心之事,让旅途成囧途。

    3月15日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四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例,涉及国外海岛游泡汤、套餐内景点被减、行程中有安全事故等,针对这些典型的旅游纠纷以案释法。

    旅游路线与合同不一致 旅行社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4年,戚某与其他几位朋友等15人组成团体参加旅游,由朋友做代表签订《境内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路线为呼伦贝尔满州里6日游,旅游费为7180元。旅游行程单中有具体景点、游览时间等内容。

    戚某实际参加本次旅游,但因为对行程不满等原因,戚某只支付了旅游费5700元,剩下的1480元一直没有支付。

    2016年,旅游公司起诉要求戚某支付旅游费1480元。戚某提起反诉,以实际行程、返程班机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以及团体中另一团员董某的旅游费为5200元为由,请求判令旅游公司返还旅游费500元,并赔偿其减少约定旅游景点、项目的损失1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以《境内旅游合同》作为确定团体旅游价款的依据,判令戚某仍需支付旅游款1480元。对其他反诉请求,一审参照《境内旅游合同》的约定,判令旅游公司赔偿戚某景点减少的损失650元。

    双方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二审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一致意见,并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法官说,戚某虽未与旅游公司直接签订《境内旅游合同》,但戚某已经实际参加旅游,若无特别约定,应依据通常情形下的其他团员旅游合同确定旅游价款,支付7180元旅游费。至于董某支付旅游款5200元系董某与旅游公司特别协商后确定,并非基于团体旅游之性质,故不能作为确定戚某旅游款的依据。

    而对于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景点、行程的,旅游者有权主张旅行社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对于约定景点、行程是否减少的问题,举证责任应由履行义务一方即旅游公司就已依约提供旅游服务进行举证,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后果。

    

    游客摔成八级伤残 保险理赔外旅行社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4年,年近古稀的张大爷报名旅游公司组织的寻宝、骑行等旅游活动,由旅游公司组织包括张大爷在内的游客36人至自行车公园内骑行自行车等旅游项目。在骑行过程中,张大爷不慎摔倒受伤并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好在旅游公司为张大爷等游客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张大爷因本次旅行受伤已获得保险理赔款9万余元。不过,对于赔偿结果,张大爷并不满意。

    2016年,张大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旅游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衣物损失等共计40余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依法确定张大爷损失共计38万余元,由张大爷承担80%的责任,由旅游公司承担20%的责任。因张大爷从保险公司获得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超过了旅游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款,故驳回张大爷的诉讼请求。

    张大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对责任比例的判决合理,予以维持。但张大爷已获取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款不能代替旅游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故二审改判旅游公司赔偿张大爷7万余元。

    [法官说法]

    法官说,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损害的赔偿责任应根据游客、旅游公司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该案中,自行车公园入口处等,已明确提醒年满55周岁的老人不得骑行,张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意外发生的主要责任。而旅游公司与自行车公园长期合作,对该项注意事项应当明知,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骑行前已明确告知年近70周岁的张大爷不得骑行,故旅游公司对张某因骑行造成的损害存在一定过错。

    另外,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理赔款不能替代旅游公司的赔偿责任。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是旅游者个人,保险对象是人的身体或生命,以保险合同约定为赔偿依据,保险赔偿后旅游者仍可依法向旅行社要求赔偿。而旅行社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旅行社,保险对象是旅行社依法应对旅游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法律规定为赔偿依据,保险赔偿的后果是代替旅行社履行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责。


    领队失误导致海岛游泡汤 团员可退还费用并获赔

    [案情简介]

    林先生原本打算和一家人去菲律宾长滩岛自由行,他报团与A旅游公司订立出境旅游合同,组成一个16人的旅行团,但因为某些原因,他们这个团后来被拼入B旅游公司所组“悠游长滩6天5晚半自由行”旅游团,该旅游团共有游客29人。

    出发当日,B旅游公司委派的领队徐某带领该旅游团所有游客至机场准备出发,后因徐某未携带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致使29名游客无法出境旅游。

    为此,A旅游公司将游客已交纳的旅游费用退还,并按照7000元/人的标准赔偿该16名游客共计11.2万元。后A旅游公司以游客无法出境旅游系B旅游公司过错导致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B旅游公司赔偿其损失17.5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结合A旅游公司已赔偿游客的费用金额,酌定B旅游公司赔偿其损失60000元。

    A旅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一致意见。

    [法官说法]

    法官说,A旅游公司将16名游客拼入B旅游公司,由B旅游公司作为组团社带队出境旅游,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B旅游公司有义务确保所有游客顺利出境旅游。因B旅游公司领队失误,致使A旅游公司的16名游客不能出游,A旅游公司有权要求B旅游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至于违约赔偿标准如何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违约金计算方法,约定过低或过高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未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违约金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旅行途中意外死亡 分歧过大可申请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吴先生报名参加了某旅游公司组团去甘南、青海地区的旅游项目。吴先生跟团到达其中一个目的地时,因不适应高原反应,在早晨起床刷牙时突然丧失意志,后虽立即被送往医院急救,但因心脏呼吸衰竭死亡。

    因双方分歧过大,2017年1月,吴先生妻子刘女士及其儿子将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旅游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并退还旅游费等共计104万余元。

    [裁判结果]

    经一审法院了解,本案双方虽分歧较大,但均有调解意向,故一审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杭州市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经过杭州市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多月的调解工作,双方之间的差距已大大缩短。一审法院随即决定在杭州市旅游纠纷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件。

    开庭前,承办法官在杭州市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基础上,向双方当事人析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一致意见。

    [法官说法]

    法官说,为妥善化解日益增多的旅游纠纷,2016年8月,杭州中院与杭州市旅游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旅游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通知》,建立了旅游纠纷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旅游纠纷巡回审判点、旅游纠纷专业化处理机制、旅游纠纷诉调衔接工作机制、宣传服务和学习交流机制等保证游客在杭旅游纠纷及时化解。

    2017年1月,杭州市旅游纠纷巡回法庭、杭州市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成立。诉讼至法院的旅游纠纷,只要双方有调解意愿,并愿意由杭州市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调解,法院将书面委托杭州市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在委托调解的基础上制发调解书或安排巡回审判等。

作者:记者 洪明思 通讯员 钟法  编辑:徐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