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快男”阿穆隆酒后超速驾驶致人死亡一案今天在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同案审理的还有他的朋友宝勒德牧仁涉嫌窝藏案。
公诉人指控,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3月3日凌晨5时7分许,阿穆隆饮酒后驾驶宝勒德牧仁的宝马牌轿车,搭载宝勒德牧仁沿西湖区文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古翠路口时,由于超速行驶且未注意前方动态,致使车头撞上骑电动车由南往北通过路口的李荣珍,事故发生后,阿穆隆未下车施救,反而继续驾驶。之后,宝勒德牧仁驾驶肇事车辆将阿穆隆带回到其位于余杭区竹海水韵芦花洲的家中藏匿。
经杭州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阿穆隆负事故全部责任。
公诉人认为,阿穆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超速驾驶车辆且未注意前方动态,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同时认为,宝勒德牧仁明知阿穆隆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匿场所,帮助其逃匿以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阿穆隆的律师对交警部门的鉴定结论有疑议,认为最关键的证据,即李荣珍进入事故路口(文一西路和古墩路口)的监控录像缺失。“警方只是调取了附近公共自行车棚和治安棚的监控录像,对李荣珍有利,但对阿穆隆不利。”律师认为,警方没有尽到调取完整证据的义务,案发路口监控缺失。同时,他还认为,双方应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
庭审中,双方辩论的焦点在于阿穆隆有无全责、事发路口有无监控。
经过举证、质证,在辩论阶段,公诉人除了希望法庭判处阿穆隆交通肇事罪、宝勒德牧仁窝藏罪外,还对阿穆隆的酒驾行为发表了深刻的意见。
公诉人说,阿穆隆作为一个小有名气的公众人物,除了享受鲜花和掌声外,还应该时刻注意自己的道德行为和遵纪守法,但是阿穆隆酒后驾车并造成他人死亡后,竟然还逃逸,应深刻反省。“被告人阿穆隆,公诉人很想问你,当你选择酒后驾车的时候,你是否想到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当你在案发后驾车逃逸,你是否想到被害人倒在路上等待着救助;当你躲避不出时,你是否想到做错事应该勇于承担责任。尽管你最终选择自首,但是造成的后果已是不可挽回。”
而阿穆隆的辩护人仍然就被害人李荣珍是否逆向行驶、是否闯红灯进行激辩,认为侦查机关的证据不充分,要么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阿穆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要么就调取事发地更多证据证明李荣珍是否违法交通法规,并应承担部分责任。“这对阿穆隆的定罪非常关键。”
宝勒德牧仁的辩护律师则希望法院对宝勒德牧仁判处缓刑。
庭审一直从上午9点持续到下午2点20分。开完庭,法院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