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杭州警方就“快男酒驾事故”的处理情况向媒体进行了通报。
2010年3月3日凌晨5时5分左右,内蒙古人阿穆隆驾驶浙A98L18号小型客车在文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古翠路口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湖北人李荣珍相撞,造成李荣珍特重型颅脑损伤,生命垂危。事故发生后,阿穆隆驾车逃离现场。
接报警后,公安交警部门投入大量警力进行全力侦破,于3月5日凌晨查获了肇事车辆。肇事司机阿穆隆于3月5日21时许到案接受调查,对自己饮酒后驾驶车辆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因涉嫌交通肇事罪,3月6日凌晨,警方依法对阿穆隆执行刑事拘留。
根据依法收集的相关证据,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公安交警部门认为阿穆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行驶中未及时发现电动自行车动态,且未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于3月19日对“3•3”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了认定,阿穆隆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受害方李荣珍无责任。